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07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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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824148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30,0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587.67万元。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财务总监丁明锋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