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90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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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5434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童贵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童贵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童贵安:
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童贵安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