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49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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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51896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成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在*ST天成2017年转让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中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该事项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安排。你公司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