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728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735577610000
名        称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均山、王振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37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3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均山、王振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37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均山、王振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知2021年和2022报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202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你们未对电子回函、回函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回函由被审计单位寄回等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有关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论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2022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中,部分应收账款发函和回函金额与底稿明细表金额不符,你们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说明原因函证的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相关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

三、未恰当识别ST智知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

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评价ST智知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适用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恰当识别相关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12月修订)》第二十、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未完整记录应收账款发函情况

2021年应收账款的实际函证数量多于审计底稿记录的函证数量,你们未对实际发函及回函情况进行完整记录,未完整编制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下同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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