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5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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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733937271000 |
名 称 | 关于对广西南宁航瑞裕麟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广西南宁航瑞裕麟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广西南宁航瑞裕麟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从业人员与实际不符;
二是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