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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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733159999000 |
名 称 | 关于对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4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4号
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
截至2024年10月31日,你公司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值仲、财务总监陈龙,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