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050 分        类
发布机构 广西局 发文日期 1733159999000
名        称 关于对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4号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24号

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值仲、陈龙

截至20241031日,你公司未披露2024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李值仲、财务总监陈龙,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规定。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李值仲、陈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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