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2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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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局 | 发文日期 | 17067199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袁立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2号)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袁立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02号)
袁立国:
经查,你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未遵守诚实守信的执业规范,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二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对证券市场走势等不确定事项提供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是向某投资者索取并收受礼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