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2810 分        类
发布机构 甘肃证监局 发文日期 1728958035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文        号 甘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郭永忠,男,1963年5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孙宏伟,男,19881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郭永忠、孙宏伟内幕交易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创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上述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永忠的要求于202410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郭永忠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孙宏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永忠、孙宏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3年初,为化解退市风险,同达创业与其第一大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共同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

2023年4月12日,中国信达副总裁胡良与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精工控股)董事长方阳达成初步沟通合作意向。

2023年4月14日,中国信达、精工控股、同达创业、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线上会议,中国信达、同达创业初步了解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墙煌)的情况。

2023年5月12日,精工控股、同达创业、信达证券、安徽墙煌的工作人员在上海现场会谈,进一步了解安徽墙煌相关情况。郭永忠参加上述会谈。

2023年6月1日,郭永忠收到精工控股工作安排,同达创业、信达投资相关工作人员要到安徽墙煌调研,郭永忠负责接待。

2023年6月2日,同达创业、信达投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了解安徽墙煌的情况,郭永忠参加会谈。

2023年9月7日,同达创业与精工控股和六安东都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墙煌股东,以下简称东都基金)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同达创业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的股权。同达创业拟收购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预估为5.67-5.85亿元,占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3.51亿元的161.54-166.67%。

2023年9月7日闭市后,同达创业发布《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同达创业拟以现金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超过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9月8日开市前,郭永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6月1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郭永忠、孙宏伟内幕交易“*ST同达”

(一)郭永忠向孙宏伟泄露内幕信息

郭永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孙宏伟系郭永忠女婿。2023年6月2日,郭永忠、孙宏伟在一起吃饭时,郭永忠向孙宏伟泄露内幕信息。

(二)孙宏伟内幕交易“*ST同达”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宏伟操作“郭某琪”账户累计买入“*ST同达”50,400股,累计成交金额692,912.00元,上述股票全部卖出后账户亏损151,239.63元。

郭某琪”账户于2015年3月13日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梅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系孙宏伟与其妻郭某琪共有资金,由孙宏伟决策选股和下单。2023年6月15日至9月7日,“郭某琪”账户分27笔累计买入“*ST同达”50,400股,累计成交金额692,912.00元。

2022年9月16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郭某琪”账户未进行股票交易,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买入“*ST同达”1只股票,买入时点敏感,交易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郭永忠、孙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郭永忠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关于案涉同达创业拟现金收购安徽墙煌交易方案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内幕信息的“重大性要求”,我局对“内幕消息”的认定有误。其二,郭永忠在获取所谓内幕信息后,不存在任何利用所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也未指示或参与孙宏伟的股票交易。其三,郭永忠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次违法,我局拟决定的行政处罚过重综上,郭永忠及其代理人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案涉内幕信息的认定准确。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根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证明2023年4月14日,精工控股、同达创业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线上会议,同达创业初步了解安徽墙煌的情况。该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4月14日形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达创业拟以现金收购精工控股和东都基金持有的安徽墙煌90%股权的对价,超过同达创业2022年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规定的重大事件,进而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规定的内幕信息。

第二,郭永忠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向孙宏伟泄露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之规定,认定郭永忠的案涉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我局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郭永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郭永忠配合调查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郭永忠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决定:

一、对郭永忠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对孙宏伟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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