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3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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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4206152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将个别从业人员手机号码纳入合规监测系统;二是个别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向客户提供部分缺少合理依据的投资建议和开通融资融券、科创板业务的知识测试答案。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未对员工执业行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