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031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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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4204209000 |
名 称 | 关于对简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简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简明明: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兰州西津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未如实备案个人手机号码、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向客户提供部分缺少合理依据的投资建议和开通融资融券、科创板业务的知识测试答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