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7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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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19786159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对葡萄酒业务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第二至第五大客户的认定及销售金额披露错误;对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第三至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披露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药品业务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
3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均披露错误。
5月18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葡萄酒业务第十大客户销售金额披露错误;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第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错误。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