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3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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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19181453000 |
名 称 | 关于对李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宗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宗国:
经查,你在担任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副总经理期间,你的配偶田翠山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28日,累计买入亚盛集团股票150,300股,合计成交金额400,524元,累计卖出亚盛集团股票187,900股,合计成交金额494,104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