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21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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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甘肃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18761841000 |
名 称 | 关于对甘肃三宝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叶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甘肃三宝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叶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甘肃三宝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叶萌:
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叶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叶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