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邓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6-17 来源:甘肃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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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庆生: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邓庆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邓庆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