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之中介机构责任解读

日期:2024-09-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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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根据过去20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变化和审判实践,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作了全面修订。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判例,分析“新司法解释”下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新变化,方便投资者了解。

一、起诉条件、管辖法院的新变化

“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旧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情况相对较少,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针对中介机构提出的虚假陈述案件较少。但随着近年来多起未被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的出现,加上“新司法解释”取消前置程序的规定出台,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的门槛,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将越来越多。

投资者在起诉时需注意以下变化:“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统一由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故不能继续因为仅起诉中介机构而要求中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近期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将仅起诉中介机构的案件移送发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例出现。

二、责任主体的新变化

中介机构在核查发行人信息等职责履行的过程中非常依赖来自发行人外部的第三方证据,如交易相对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所反馈的信息。一旦上述主体对中介机构作出不实陈述,或者配合发行人出具不实文件,将严重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履职。“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上述主体未被纳入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畴,一方面导致中介机构与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不清晰,中介机构免责抗辩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也导致中介机构很难通过追偿,挽回自己代为赔偿的损失。

此次“新司法解释”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有了较大突破。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之间进行责任分担与追偿的制度安排。上述条款使中介机构责任的主体认定和承担变得更为科学合理。

三、过错认定的新变化

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故对于其行为的过错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旧司法解释”未对中介机构过错类型进行区分,特别是对于中介机构因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未区分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容易导致中介机构责任承担的扩大化。

“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明确将中介机构需要承担责任的过错界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排除了一般过失。然而,对于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判断,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职业谨慎”是界定中介机构过失程度相对科学的标准。该标准主要从执业方式、执业能力及执业态度等方面来判断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谨慎合理。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未来中介机构涉诉案件以及责任主体内部分责追偿权诉讼案件的增加,司法实践将对如何区分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进行新的探索和回应。

四、责任类型的新变化

2021年5月“中安科”案二审判决出炉,改变了一审关于中介机构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中介机构在一审判决中被要求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是基于“旧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介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中介机构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的做法简单易操作,有助于快速判案,同时能确保投资者足额获赔。但这一判决明显与中介机构承担的发行信息披露辅助人角色不符,属追责过当,容易引起较大的负面效益:一是催生滥诉。中介机构被起诉可能并不是他们有多大的过错,而是因为他们有赔偿能力。二是降低资本市场效率。中介机构如果被迫承担过高的风险,必然会制定更严苛的审核制度,降低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质量和速度。三是影响公司治理。由于受到中介机构完全连带责任的隐性保险,股东和董事提升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可能会降低。

二审法院指出,中介机构连带赔偿责任应限制在与其行为及过错相适应的范围之内,责任大小应当综合依据中介机构的注意义务和应负责范围、过错、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判决:“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25%范围内和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比例连带责任是综合多重因素进行的责任分配,较完全连带责任更具合理性,一方面有助于分担受偿不能的风险,投资者可基于部分可能性追责中介机构,使受损权益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可以依据不同中介机构的过错、因果关系等因素按比例分配责任,在起到威慑作用的同时,避免中介机构承受过重负担,平衡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实现了威慑效果与矫正正义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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