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90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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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67372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蓉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定期报告未充分评估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
截至2024年6月末,云南某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均未按照还款协议于2024年上半年向你公司还款,相关应收账款信用风险较2023年末已显著增加,但你公司在编制2024年半年报时,未充分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定期报告未充分评估信丰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信丰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
截至2024年3月27日(你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信丰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信丰县德某置业有限公司均未按照还款协议于2024年2月28日前向你公司还款,相关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你公司在编制2023年年报时,未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2024年6月末,上述两家公司仍未按照还款协议于2024年上半年向你公司还款,相关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但你公司在编制2024年半年报时,未充分考虑上述事项的影响,未充分评估其信用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完善会计核算基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