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79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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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444624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美兰:
经查,你担任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董事期间,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4月17日合计卖出赛特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000张,并于当天买入赛特新材可转债2,000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