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78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82195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沟西工业区

李志华,男,1969年3月出生,ST贵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周文凤,女,1971年3月出生,时任ST贵人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翼,男,1990年10月出生,时任ST贵人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江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贵人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贵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李志华、周文凤、张翼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0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志华、周文凤、张翼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等公司为ST贵人的关联法人

李志华于2021年7月开始担任ST贵人董事,2022年7月成为ST贵人实际控制人,2022年8月担任ST贵人董事长。案涉期间,李志华同时是齐齐哈尔市荣鼎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鼎粮食)、甘南县玉弘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弘粮食)、龙江月盛利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盛利)、黑龙江诚运粮屹玉米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运粮屹)等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荣鼎粮食、玉弘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是ST贵人的关联法人。

二、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ST贵人全资子公司金鹤米程莱农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程莱)金鹤农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农业)向玉弘粮食、荣鼎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4家关联公司采购粮食产品,共发生关联交易879,831,895.96元,公司迟至2024年1月20日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其中,2021年8月11日,米程莱与玉弘粮食签订《粮食购销合同》,首次发生关联交易。截至2022年1月,ST贵人与玉弘粮食连续12个月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56,738,267.68元,占ST贵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551.17%;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公司与上述4家关联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关联交易的累计金额最低为286,492,760.59元,最高为805,909,052.28元,占ST贵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最低为15.69%,最高达44.15%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ST贵人应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作出披露,但ST贵人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三、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1月至6月,米程莱、金鹤农业与玉弘粮食、荣鼎粮食、诚运粮屹等3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450,189,775.39元,占公司2022年上半年净资产的24.96%。

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米程莱、金鹤农业与玉弘粮食、荣鼎粮食、月盛利、诚运粮屹等4家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734,901,731.59元,占公司2022年净资产的43.16%。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ST贵人应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但ST贵人未披露,导致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相关公司和人员的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ST贵人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李志华担任公司董事后,牵头介绍ST贵人与上述关联公司发生交易,但李志华未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其实际控制玉弘粮食等4家公司的情况告知公司。在成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后,仍未告知公司上述情况,导致公司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依法作出披露。李志华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李志华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志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隐瞒关联关系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行为。

周文凤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米程莱财务总监,2022年10月21日起担任ST贵人财务总监。周文凤于2021年11月组织收集李志华“所有”或“管控”的公司情况,收集的公司名单包含玉弘粮食等4家关联公司,并且周文凤参与米程莱与关联公司交易合同的审批。周文凤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周文凤作为ST贵人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ST贵人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1年8月,张翼经李志华引荐入职ST贵人,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1月11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张翼负责分管金鹤农业业务。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张翼负责分管米程莱业务。张翼参与部分关联交易业务合同的审核,作为两家子公司的分管人员,对相关交易事项应保持高度关注,张翼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2022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张翼未勤勉尽责,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ST贵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公司系因相关方隐瞒而无法了解和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不应对主观不知情且客观无法了解的关联交易披露违法承担责任。

其二,认定截至2022年1月,公司与玉弘粮食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占比基数时,采用重组过程中公司经营困难时的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为基数不恰当,严重夸大了对公司产生的实际影响。

其三,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公司并罚,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其四,案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实际利益,公司在自查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综上,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ST贵人未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充分、审慎核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计算标准相关规定,我局采用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金额作为认定公司与玉弘粮食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占比基数并无不当。

第三,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该两款对公司进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第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定价情况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案渉关联交易发生在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公司在关联交易开始1年多且审计机构发表保留意见后才自查,于2024年1月才披露,不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综上,对ST贵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李志华及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同意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其二,关联交易发生时,仅为公司董事,客观上没有以实际控制人身份隐瞒关联交易,主观上也不存在以实际控制人身份隐瞒的意图,不应对其“双罚”乃至“四罚”。

其三,案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求基于比例原则参考其他监管实践对其减轻处罚

其四,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存在单笔披露和连续十二月累计计算两种标准,应以单笔披露标准进行计算。其他案例也证明了不应以连续十二月累计计算金额为标准。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公司陈述申辩的复核意见见前文。

第二,李志华未履行基于不同身份和职责所负法定义务,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忠实勤勉履行董事等职责,作为实际控制人既实施了隐瞒关联关系行为,还存在多次未告知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对李志华有关行为分别评价并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第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合同履行情况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公司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进行量罚,量罚适当。

第四,本案中,ST贵人案涉期间每笔关联交易均未披露,我局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金额计算认定违法事实并无不当。不同案件违法事实和情节存在差异,不宜简单类比。

综上,对李志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周文凤及代理人提出:

其一,同意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另外,本案未考察每笔交易是否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直接统计12个月的交易金额,夸大了占比

其二,请求明确认定其对2022年10月21日之前的关联交易披露违法和2022年半年报披露事项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区分责任承担,减轻处罚幅度

其三,其已勤勉尽责。一是案渉关联关系隐蔽,周文凤直到2023年11月3日才经李志华了解到关联关系的情况。认定关联关系依据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时间与周文凤收集名单时间存在矛盾之处。2021年11月收集的名单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关联关系的存在,周文凤对其进行了复核,询问了李志华,不可能发现关联关系。二是根据公司内部分工,财务部不负责关联关系的排查,签署合同与关联交易核查无关,周文凤对关联关系不负有特别注意义务。三是从履职情况看,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对2022年年报审核,周文凤已勤勉尽责。其通过勤勉履职也无法了解关联交易情况。

其四,对其处罚金额过于严苛,不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请求免于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公司陈述申辩和关联交易占比问题的复核意见见前文。

第二,我局已认定周文凤需对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和2022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事项承担责任。

第三,周文凤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担任米程莱财务总监时收集过李志华“所有”或“管控”公司的名单,知道或应当知道4家公司与ST贵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与李志华存在特殊关系,但未及时告知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核查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周文凤所称通过询问李志华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与现有证据不符有关月盛利和诚运粮屹《股权代持协议》签订时间的相关事实不能直接排除关联关系的存在。周文凤提出的职责分工以及针对2022年年报履职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四,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其进行量罚,量罚适当。

综上,对周文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翼及代理人提出:

其一,同意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其二,在职责关联性上,其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只分管公司法务,在金鹤农业、米程莱设立初期负责搭建业务规章制度和OA流程审批,不分管粮食贸易业务的具体经营,相关职责与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无直接关系。一是其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后董事会决议通过了聘任其为副总经理的议案,李志华引荐其入职不代表其应对李志华的关联方情况保持高度关注。二是关于认定其分管两家子公司的主要证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和公司的《情况说明》,其对真实性和调查程序有异议,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其三,在勤勉尽责上,在相关主体隐瞒关联方,其他职责主体亦未发现的情况下,其无法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四,从执法实践看,对其处罚过于严苛,处罚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对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见前文。

第二,关于张翼经李志华引荐入职公司,我局只是予以客观描述

第三,一是张翼签署《会议纪要》且在询问笔录中认可了该纪要的内容,其关于《会议纪要》《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我局调查程序问题的申辩,部分内容系张翼的主观猜测,张翼的陈述不足以否定《会议纪要》和《情况说明》真实性,不能证明其在职责上不分管米程莱和金鹤农业业务。二是ST贵人设立米程莱,依托李志华控制的公司开展粮食贸易布局,张翼作为分管两家子公司的高管,同时分管公司法务,参与部分关联交易所渉合同的审批,未能对新公司新业务保持合理注意,保证公司案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四,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等因素对其进行量罚,量罚适当。不同案件违法情节和事实不同,不能简单类比。

综上,对张翼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ST贵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1.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2.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万元;

3.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针对ST贵人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1.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2.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0万元;

3.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4.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项,我局决定:

1.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2.李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250万元,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50万元,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3.周文凤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4.张翼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福建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10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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