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7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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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5546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4〕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业务费用内部审批、实物礼品出入库记录等部分不真实,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二、公司未审慎进行内部自查、向我局报送的材料部分内容无依据,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