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91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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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3996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财富兄弟(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4〕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财富兄弟(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富兄弟(大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产品信息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