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6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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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4829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4〕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部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十二个月,涉及金额13.42亿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之规定。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