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26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731418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资舟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舟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19层D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资舟公司涉嫌违反基金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资舟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资舟公司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2017年,资舟公司获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属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2018年7月后,资舟公司未支付灾难备份系统硬件设备托管费用,灾难备份系统灭失。2022年12月后,资舟公司合规负责人、技术总监、机房运维人员等岗位人员空缺,未有效执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二、资舟公司存在丧失经营能力情形
资舟公司已无办公场所,仅有1名员工,证照印章由法院保管。资舟公司已不再使用基金销售系统,无可销售产品,无合作基金管理人,无法提供信息服务,无法实质性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托管服务协议、房屋租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资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销售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并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七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资舟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8)。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