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07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9461519000
名        称 关于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2024〕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23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1016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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