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07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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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46151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4〕1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