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5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9362281000
名        称 关于对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韩福连、金锋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韩福连、金锋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韩福连、金锋昌:

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3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韩福连、时任董事会秘书金锋昌,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461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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