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3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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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3204743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大连千海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海金资产或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李琳,女,1987年9月出生,大连千海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常秀枝,女,1978年7月出生,时任大连千海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千海金资产违反私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千海金资产在我局现场检查过程中,隐匿重要银行账户信息,提交虚假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清单。以上事实,有银行账户查询结果清单、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千海金资产《整改承诺书》及相关销售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环球360会员登录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千海金资产应配合我局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但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
我局认为,千海金资产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琳作为千海金资产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千海金资产工作,在我局检查中授意财务经理常秀枝故意隐匿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向我局提供虚假银行资料清单,是千海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常秀枝时任千海金资产财务经理,负责千海金资产财务相关工作,在我局检查中按照李琳的授意故意隐匿公司重要账户信息,向我局提交虚假银行资料清单,是千海金资产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连千海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李琳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对常秀枝给予警告,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8)。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