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1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2945824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张益忠,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张益忠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张益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张益忠自2016年10月17日至今,任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董事兼副总裁。张某杰为张益忠之子。张某杰名下“张某杰”证券账户(账户号码:180XXXX978)2021年4月26日开立于浙商证券上海浦东杨高南路营业部。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张益忠利用“张某杰”证券账户买卖“圆通速递”股票。其中,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25.12万股,成交金额491.36万元,累计卖出25.12万股,成交金额496.43万元;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累计买入圆通速递股票合计31.2万股,成交金额567.18万元,累计卖出圆通速递股票合计31.2万股,成交金额587.58万元。张益忠作为圆通速递董事兼副总裁,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圆通速递”股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益忠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益忠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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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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