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27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771663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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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黄作庆,男,1965年3月出生,时任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宝食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作庆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黄作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2.5亿元对外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二、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2亿元对外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天宝食品工商登记资料、天宝食品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涉案相关合同、举报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黄作庆作为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决策、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不告知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应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411-88008549。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32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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