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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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36号
当事人:王泉生,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泉生操纵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爱)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泉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泉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泉生控制使用本人银河证券账户、国元证券账户、安信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及“谢某辉”英大证券账户、“齐某良”五矿证券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多喜爱、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塘乳业)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51,989.7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终端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相关分析计算结果、证券交易数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泉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泉生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本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应以一个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同时,本案部分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能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王泉生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本案中,王泉生实施的各涉案行为均分别符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王泉生涉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已被我会发现,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
对王泉生操纵“多喜爱”等股票的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851,989.74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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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