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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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9号
当事人:夏成斌,男,1970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夏成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夏成斌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成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夏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8月,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实际控制人王某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日播时尚控制权转让事宜形成共识。
2022年9月,王某东与日播时尚战略顾问吕某等人开会,明确由吕某等负责有关日播时尚控制权转让事宜的推进,并代表其进行意向方的筛选、沟通、谈判等相关工作。随后,吕某等人接触多家意向方并进行商谈。
2023年4月26日晚,日播时尚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称收到相关公司通知,获悉相关公司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日播时尚股票自2023年4月27日上午开市起连续停牌。
日播时尚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9月30日,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吕某于2022年告知高某龙日播时尚控制权要转让等信息。吕某、高某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龙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
二、夏成斌内幕交易“日播时尚”的情况
夏成斌本人控制使用“夏成斌”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以下简称“夏成斌”账户),并将该账户交赵某玲具体操作,账户资金来源为夏成斌自有资金。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成斌于2023年4月2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高某龙存在接触。“夏成斌”账户于2023年4月24日(夏成斌同吕某、高某龙见面接触后的首个交易日)将原持有的另一股票全部卖出,并于4月25日买入“日播时尚”1,762,6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7,005,619.46元。相关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获利7,009,853.47元。
涉案交易时点与夏成斌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变化、公开时间高度吻合,而“夏成斌”账户自2021年开户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买入过“日播时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日播时尚”意愿强烈。夏成斌的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上述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
上述违法事实,有日播时尚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委托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取证资料、相关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夏成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夏成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夏成斌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已将“夏成斌”账户及资金交由朋友刘某远管理,涉案交易指令来自刘某远。其二,夏成斌与吕某、高某龙素不相识,接触的时间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成斌未获知相关内幕信息。综上,夏成斌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夏成斌的相关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夏成斌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9月30日形成。综上,我会对夏成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夏成斌违法所得7,009,853.47元,并处以21,029,560.41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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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