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反馈意见

日期:2024-03-15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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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提交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落实下列问题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一、总体来看,你公司专户业务人员配置较弱:一是从组织架构看,你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专户业务分管高管、专户业务部负责人,监督制衡似有限;二是你公司专户业务部拟配置3名投资经理,但2名由公募基金经理兼任,1名由研究员转任,此前无投资管理经验。请你公司综合评估上述情况进一步完善人员安排。

二、根据《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投委会或更高层级的内部决策,确定是否允许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以及兼任产品的数量、规模和投资策略。合规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决策及流程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针对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投资交易行为加强管理、监控和分析。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兼任基金经理的长期考核机制。鉴于你公司专户业务部的2名投资经理拟由公募基金经理兼任,请就是否已按规定建立兼任基金经理的内部决策机制、合规部门监督机制、长周期考核机制和投资交易监测监控机制进行说明,证明材料附后。

三、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已设置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请就委员会相关人员构成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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