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2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3562000
名        称 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非市场化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贯彻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1225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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