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5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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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26347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重望耀暉投資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重望耀暉投資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重望耀暉投資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亚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交易公司股份1,433,031股,占公司股份的0.33%。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汲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