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28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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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44099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当事人:谭新华,男,1975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谭新华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谭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新华证券从业情况
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谭新华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证券营业部(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广场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李某财委托,使用李某财资金账号为123xxxx73的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李某财169,888元。
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文某委托,使用文某资金账号为123xxxx75的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文某4,700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从业信息、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谭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李某财、文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谭新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4,588元,并处以罚款349,176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