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52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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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0575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潘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潘先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潘先文:
经查,你作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圣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上述二审判决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于2024年8月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迟至2024年9月3日才将裁判文书提交至公司,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延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ST三圣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