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2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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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63973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熊卫红、蔺怀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熊卫红、蔺怀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熊卫红、蔺怀阳 :
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你所)在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控股)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你所对中科控股重要子公司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23,057.24万元。你所对中科建设2015年底的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4,433.51万元。你所对中科建设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涉及函证金额9,676.71万元。
二、未对部分实施的替代程序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你所对中科控股、中科建设2015年底、2016年底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对其中部分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但未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
你所对中科控股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截至2015年底、2016年底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对询证函保持必要控制,函证列示的回函收件地址为中科控股办公地址。
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熊卫红、蔺怀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质量控制复核,提升规范执业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