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55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270456000
名        称 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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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黄一峰、董志涛、陈伟:

经查,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7859449T,以下简称中科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213202310期间中科控股共计32笔、合计金额10.83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22月至20237,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共3起,均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202311月至20243期间中科控股共计17笔、合计金额9.64亿元的逾期债务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202312月,中科控股作为被告且涉案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诉讼案件1起,未临时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

    中科控股时任董事长黄一峰及董志涛、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伟未勤勉尽责,对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中科控股及黄一峰、董志涛、陈伟采取出具警示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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