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18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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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383765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王某立等4名交易者开立期货账户时,未严格执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前述4名交易者告知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未向其询问是否与他人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上述情形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切实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