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33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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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209577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兴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非私募业务
你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曾为其他主体融资提供综合服务、开展不良资产收储,属于非私募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规定。
二、使用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
你公司管理的个别基金产品,存在通过管理人账户收付基金财产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新规》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