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01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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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889783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刘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刘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杨: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从业期间,存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基金业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