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1730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735192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举莉、罗韬:
经查,你们在执行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或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在风险评估阶段未对重大错报风险涉及的会计估计作出了解和评估;对部分金额绝对值超过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账户误分类为不重大账户。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识别和了解渝开发母公司重大交易类别和重大披露及流程相关的IT应用程序,也未对渝开发母公司执行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部分测试未取得支持证据。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未对部分联建道路成本的归属期间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和职业怀疑,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得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部分成本跨期,亦未对该部分跨期成本作出审计调整;未识别出部分费用跨期;部分银行函证填写不规范,未调查和记录回函不符事项的原因和影响。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 年 12 月 23 日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其他
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审核说明文件遗漏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的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审计底稿填写不规范且存在错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 5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徐举莉、罗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提醒你们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