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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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蝶: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孟蝶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孟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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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