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牟淑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20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中期集团有限公司、牟淑云: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牟淑云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牟淑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环球360会员登录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