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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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3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23年度报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吴道洪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事项的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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