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隆慧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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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慧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2024年12月10日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软件)披露的《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和你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旗下基金产品持续交易超图软件股票。2024年11月28日,你公司合计持有超图软件股票的比例为5.26%,成为超图软件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继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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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