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余顺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12-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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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顺坤:
经查,你担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双鹤)独立董事期间,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买入华润双鹤股票10,000股、交易金额174,400元,卖出华润双鹤股票10,000股、交易金额182,6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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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