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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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汪超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截至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汪超涌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汪超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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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