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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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号
刘腾蛟:
经查,你作为证券经纪人,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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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