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宏、高慷、申畅)
日期:2024-1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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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科技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李继宏,男,1965年4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慷,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畅,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浩丰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浩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浩丰科技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和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主动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李继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将案涉资金融通业务引入浩丰科技,并负责具体实施,故意隐瞒业务实质。高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申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未充分关注案涉资金融通业务的商业实质。上述三人均对浩丰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李继宏、高慷、申畅是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浩丰科技、李继宏、高慷及申畅均积极配合调查,其中浩丰科技、李继宏及申畅出具认错认罚书面意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继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高慷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申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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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