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宇)

日期:2024-0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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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宇,男,1996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松阳县。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刘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313日至202167日,刘宇先后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杭州环城北路证券营业部、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刘宇在从业期间,使用刘某飙在天风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及可转债买卖,买入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863,652.5元,卖出股票及可转债累计7,743,916,亏损162,536.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宇处以4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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