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0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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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781481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二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